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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 Trade,简称GATT)是一项有关关税和贸易的多边国际协定,也是一个调节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协定本身以及后来经谈判签定并作为补充的一系列个别协议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调整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且对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法律框架调节着现有100多个总协定缔约方和20多个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多边贸易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属于不同经济制度和发展水平,占世界国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 85%以上。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在日内瓦,定期召开缔约国大会和部长会议,发起过多轮全球性的多边谈判,讨论和解决国际间在经贸交往中存在的问题。
关贸总协定缔约于1947年、正式生效于1948年1月1日,其酝酿和发端可远溯至本世纪30年代。当时,一些国家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重商主义经济思潮在各资本主义大国占统治地位,各国的贸易政策一直朝着逐步提高关税、设置进口障碍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倾向同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生产过剩的矛盾纠合在一起,终于引发了1929-1933年历史上空前的、破坏性极大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这场危机促使资本主义大国对国际经济管理达成共识:创建并维持一个相对自由的经济体系,并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
1944年7月,美英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美国政府当时就想成立一个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机构,以利在全世界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美国凭借其经济实力于1945年1月提出了“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其核心就是削减关税、消除一切贸易壁垒、取消数量限制和外汇管制;并提出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大原则基础上恢复多边自由贸易。这一方案明确建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2月,美国政府改变自行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原设 想,以上述原则方案为基础拟就“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 出由联合国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联合国成立了一个筹委会 并多次举行会议,在1947年4-10月第二次筹委会在日内瓦召开,23个国家(中国也在其中)在双边谈判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由于各国代表签署了《哈瓦那宪章》,因此,都准备在《哈瓦那宪章》由本国通过后即取代已签订的关税协议,关贸总协定只作为“临时适用议定书”签署通过,并定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来由于《哈瓦那宪章》未获得签约国政府的批准,尤其是美国在议会审批过程中产生许多争议,国际贸易组织辄告流产。而关贸总协定作为一种临时性协定,开始部分地担当起原规划的国际贸易组织职能,长期存在并发展起来。
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这些谈判,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逐步完善和健全,涵盖面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所有领域,并开始扩展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通过以往成功的七轮多边互惠减让关税的谈判,已大幅度削减了各缔约方的关税税率,使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由原来的54%降低为今天的4.7%,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也降低到14%,新一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继续在已有基础上将关税降低 33%,现已基本达成了协议。
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的发展和壮大,是以历轮多边贸易谈判为里程碑的。多边谈判至今已进行了八轮,分别为: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促成关贸总协定建立的第一轮谈判;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栖举行的第二轮谈判;1950年10月一1951年4月在英国托尔基举行的第三轮谈判;1956年l—5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轮谈判;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五轮谈判,也称“狄龙回合”;1964年5月一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六轮谈判,则称“肯尼迪回合”;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轮谈判,即“东京回合”;目前正在进行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开始举行,原定1990年12月结束,但由于美欧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尖锐冲突而被迫一再延期。在上述谈判中,影响最大、获取成果最多的当推第一轮、第六轮“肯尼迪回合”以及第七轮“东京回合”。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如获得成功,由于其所涉及的议题空前之广,其成果也将是令人瞩目的。
第一轮谈判确立了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基本原则,即多边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谈判一方与另一方在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缔约国全体。在为期7个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由主要供应国之间进行的谈判,在23个参加国之间达成了123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45,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其成果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独立部分,即第二条“减让表”部分。由于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后,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立即就会自动地、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缔约国。因此,这次谈判成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多边关税减让谈判,使占进口值 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35%,影响世界贸易额100亿美元。关贸总协定也作为第一轮谈判成果而产生。
第二轮至第五轮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一般被称为补偿性谈判及新加入国的“入门费”谈判,即原接受或提供关税减让国变更或撤销其减让项目,改以其他项目替换或用作补偿,新加入国以关税减让或其他方式作为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入门费”的谈判。这些谈判使关贸总协定继续朝着多边关税减让的方向前进,所涉及商品项目先后达25,100项;总协定的缔约国不断增加,到第五轮谈判时,已有45个国家参加。这是一段平稳发展的时期。但是,总协定原则框架的重大突破,向自由贸易方向的更大发展,尚待第六、七轮的多边谈判。
第六轮谈判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美国《贸易拓展法》提议召开的。这轮谈判是第一轮谈判以来关贸总协定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共有占世界贸易额约75%的54个国家参加。1963年5月关贸总协定日内瓦部长会议授权书阐明:这一回合将就所有的商品进行谈判,同时还将涉及过去谈判未曾讨论过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对工业品的关税减让,除使用传统的产业来奉行的重商主义外贸政策进行反思。于是,强调通过扩大国际交换促进有效需求和生产发展的新古典主义贸易理论开始占上风。一些经济学家呼吁各国进行互惠互利的关税减让谈判,进而以多边贸易法规取代双边贸易协定,谋求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1934年在推行新政的罗斯福总统主持下制定的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法案》,就是这种新主张的代表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使世界经济贸易重陷危机,除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都遭受了严重打击,战争使各国进一步认识到国家间在经济、贸易上矛盾尖锐化所导致的惨痛后果。因此,不待大战结束,各国已开始探讨设立一个调节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促进战后经济振兴的国际经济组织。1944年7月,美、英等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并建立了以稳定国际金融、间接促进世界贸易为目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简称世界银行。并在这次会议上开始酝酿设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问题的国际组织,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形成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体系。
1946年2月,由美国发起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邀请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内的19个国家,共同组建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筹备委员会,起草该组织宪章,并拟举行世界范围的关税减让谈判。由于这个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最后是在古巴哈瓦那起草完成并签署通过,因此又称《哈瓦那宪章》。在宪章起草的同时,各国进行了关税减让的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这些协议和《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当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上签字的有产品对产品方式进行以外,还采用全面减税(Across一the一Boad)或线性减税(Linear Method of Cuting Tariffs)的方式进行。这次谈判涉及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60,000项之多,几乎相当于以往历轮谈判的总和。工业品进口关税减让率,根据减让表安排,从1968年5月1日始,每年降低五分之一,五年完成。到1972年初,工业品进口平均关税已下降35%,影响400亿美元的商品贸易额。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虽然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定义,以及征收这两种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国内产业,滥用总协定第六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总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美、英、日等国签署了该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50—70年代,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入总协定,因而在“肯尼迪回合”进程中,总协定新增了一个重要的部分,即总协定的第四部分“贸易和发展”。该部分在1964年获得缔约国全体通过,并于1966年6月生效。其中对相互减让原则作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修改。根据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发达的缔约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肯尼迪回合”的另一重大进展,是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
由于经历了1971年美元金本位制崩溃的金融危机,美国发生了严重的贸易赤字。为摆脱困境,美国总统尼克松同日本多次协商,终于在1972年初签署的两项声明中提出:1973年开始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召开多边的综合贸易谈判。这一提议在总协定1972年3月的理事会上得到所有工业化缔约国的支持,由此导致了次年9月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的产生,故此轮谈判也被称为“尼克松回合”。
“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关贸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除成员国外,“东京回合”还对非成员国开放,99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含29个非缔约国)。谈判再一次向着自由贸易的目标跨出巨大步伐。五年多以全面削减方式进行关税减让的结果是:关税的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世界上9个主要工业国家的制成品平均关税率由7%下降到4.7%,其中欧共体为5%,美国为4%,日本为3%,减让总值相当于将进口关税水平下降35%。这一成果可与第六轮的“肯尼迪回合”媲美。发展中国家则以对其进口关税实行减让和约束39亿美元的形式,在削减关税方面作出了承诺。
“东京回合”对前六轮谈判最大的超越,是在限制非关税壁垒措施上取得的成果。进口关税的总水平大大降低后,非关税壁垒问题日益突出,“东京回合”在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税、政府采购、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等方面达成九个协议,包括修订了《反倾销守则》。
“东京回合”对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79年11月28日在关贸总协定召开的缔约国全体成员国年会上通过了“授权条款”,共有四项重要决定。第一项决定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互相给予优惠待遇,是关贸总协定一个重要标志,并成为世界贸易制度的一个长期法律特征。“授权条款”中包含了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延长提供普惠制(G职)的长期法律基础的条款;第二项决定是整理根据关贸总协定设计的、为保障本国的财政和对外收支平衡而采用的贸易限制措施的方法和程序;第三项决定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其为维持基本需求和谋求优先发展而采取贸易措施;第四项决定则涉及促进关贸总协定现行运转机制的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及监督等事项。
通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世界贸易的格局发生很大改观。主要表现为:
(一)关税壁垒大为降低
到1988年为止,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已由40年代的54 %下降到4.7%,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也降为14%左右。本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将导致在现行总体水平上再削减三分之一。
(二)对非关税壁垒进行约束
非关税壁垒随着关税水平的下降而大量增加。据1968年资料反映,非关税壁垒措施约有800种,而据1988年统计,非关税壁垒措施达到2,500多种。面对复杂、多样、实施范围广泛的非关税壁垒,关贸总协定采取了许多种措施,达成了包括海关估价、反倾销、反贴补、贸易技术壁垒等多项有关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协议。“乌拉圭回合”又定出了旨在减少和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的目标。进入9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经济萧条,促使保护主义浪潮高涨,发达国家纷纷效法。如美国采取了报复性极强的“管制贸易”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关贸总协定向着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奋斗目标显得更为遥远。然而无论如何,关贸总协定的存在终究阻止了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发展到漫无边际的程度。
(三)建立争端解决程序
四十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协调解决的贸易争端多达百余起。这些争端都是适用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最后阶段的起诉。通过协调,平息争端,在一定范围内制止了违反关贸总协定原则和法则的贸易措施的行为。
(四)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某些优惠待遇
关贸总协定在第六轮“肯尼迪回合”中新增第四部分及“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从法律上为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稳定财政金融和实现收支平衡,而享受特殊和有差别的优惠待遇奠定了基础。由于在石油危机的影响下,发达国家的经济危机及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存在的日益尖锐的经济矛盾,使发达国家认识到,离开了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扩大,发达国家的经济也将陷入困境。同时在国际社会中,联合起来的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关贸总协定“普惠制”等优惠待遇刺激下,许多发展中国家重视发展外向型经济,并上升为后起工业化国家。70年代,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额中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而发达国家所占比重相对下降。但进入80年代后,这种情况又发生了逆转。发展中国家利用关贸总协定提供的讲坛,正在为改善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而继续斗争。
(五)缔约国家和地区增多,总协定规则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
截至1993年5月底止,关贸总协定已有缔约方110个,还有处于加入关贸总协定工作组谈判进程中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和地区,另有28个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在上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进行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关贸总协定几乎包括了所有经济类型的国家。另外,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轮谈判,尤其是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着意补充修改总协定的规则框架,使之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新格局。如在“乌拉圭回合”中提出的新议题: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首次将总协定规则框架调节的范围扩大到货物贸易以外。
(六)初步建立起世界经济贸易秩序
关贸总协定的多边、无条件、较为稳定的最惠国待遇,现已成为国际贸易制度中得到普遍接受的重要基本原则。而在“不同等之间实现的平等就是实质上的不平等”理论下建立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有差别的优惠待遇,是关贸总协定向平等贸易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目标前进的又一重大进步。
(七)增加贸易透明
根据关贸总协定透明度原则,对如关贸总协定这样的多边贸易条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需要缔约方在采用贸易法令、规章和措施方面具有透明度。而为了保证这种透明度,缔约方政府应将新颁布和实行的一些贸易法令、规章和措施通知关贸总协定,并通过关贸总协定通知到全体缔约国。这对稳定国际贸易秩序、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总协定为上述目标而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结果,使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得到改善,资本主义世界尖锐对立的矛盾得到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较好的发展环境。尽管局部冲突不断,但自20世纪以来,世界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长期地处于和平、繁荣和稳定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内,世界的贸易量增长了10倍多,世界贸易的发展速度长期超过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发展速度,各国经济贸易关系得到空前发展。
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面对现实与多变的世界经济,加之法律与规则的一些漏洞,所以,它的局限是难以避免的。归纳起来,主要局限有:
(一)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并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都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再例如,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特定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由于未规定如何确定损害和如何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国内生产者”也没有下定义,所以给保障条款的实施造成困难。另外,争端解决的主要办法是协商一致,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并使大国之间的贸易战旷日持久。
(二)关贸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都有例外。某些缔约方利用“灰色区域”,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的缔约方接受某些产品的出口限制的事件层出不穷。例外过多经常导致许多原则不能有效的实施。例如,关贸总协定是反对非关税措施的,但是,缔约方推行的非关税措施却数以千计。
(三)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资格缺少普遍性。由于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即“中央计划经济国家”长期被排斥在关贸总协定的大门之外。世界上人口最多、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中国长期不能恢复其创始缔约方地位,就是一个重要例证。
(四)对出口额占世界贸易额比重将近30%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却背离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实行数量限制(即配额)。纺织品和服装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换汇的主要产品。以配额为主要管理办法的“多种纤维协议”的长期存在,反映了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农产品也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农产品的巨额补贴和高进口关税,造成了农产品市场扭曲,并经常导致贸易战此起彼伏。
(五)东京回合守则只对签字方有效的做法,使关贸总协定形成两层结构,并导致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
关贸总协定订立40多年来,人们对它的评价毁誉参半,然而,人们对它的批评更多地是指向其历史的局限性、法律的漏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等。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关贸总协定的历史性作用,应当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关贸总协定。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GATT也有它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GATT的历史局限性在于它条文主要是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抽出的有关商业政策那部分。它所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货物贸易以及与之有关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这些贸易反映在国际收支表中的“有形贸易”一栏。至于对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就没有作任何规定。而且,GATT对货物贸易也只是着重考虑到成立之初的国际经济环境,只强调关税,到60年代才重视非关税壁垒。此外,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被排除在GATT范围之外。
80年代和90年代世界经济贸易的情形与GATT成立之初大不相同。科技革命形成的强大生产力推动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新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新兴产业部门的兴起,另一方面促进了传统产业的现代化。这使传统的贸易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服务贸易在整个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迅速提高。显然,40多年前GATT的法律框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加以修改补充。乌拉圭回合所进行的15个议题(尤其是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三个新议题)的谈判,正体现了GATT在顺应新的经济形势而发展。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7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将考虑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来管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从而更有效地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内。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简单扩大,相反它完全替代了后者,并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和更强有力的实施职能。二者主要不同之如下:
(一)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仅有40年代成立时设立的一个规模很小的原来旨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秘书处,而世贸组织是一个组织与法律健全的机构,拥有自己完备的秘书处。
(二)尽管40多年后,各国和地区都把关贸总协定当做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世贸组织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三)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范围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世贸组织不仅涉及到货物贸易,还涉及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内容。
(四)尽管关贸总协定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在东京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出现了“诸边性”和“独立性”,即缔约方可以选择加入,而组成世贸组织的协议除4个诸边协议外都是多边的,是世贸组织框架的一个完整组织部分,因此,它涉及所有成员的承诺。”
(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快、更有自动性,与旧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不易受到争端当事方的影响,争端解决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1947年关贸总协定”就组织而言,为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就协定而言,被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替代。“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经过修改后的新文本,它是世贸组织协议重要组成部分,继续规定着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原则。
所以说,从完备的组织结构、强有力的管理职能以及广泛的协调内容来看,世贸组织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