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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运作机制


来源:   2003-06-14 10:52:00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

被称作多边贸易体系的WTO体系的核心是经大多数贸易国家谈判签字并经各自国会批准的WTO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WTO的有关协议包括:

()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由两部分组成:

1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 有关货物贸易其他领域的协议,也就是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下列12个领域的协议:

(1)《农业协议》;

(2)《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6)《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措施协议》);

(7)《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

(8)《装船前检验协议》;

(9)《原产地规则协议》;

(1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2)《保障措施协议》。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四)《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五)诸边协议,即《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乳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二、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它的下面是总理事会(通常由各国驻日内瓦大使和高级代表组成,但有时成员国直接从其首都派出代表),每年在日内瓦总部碰头几次。总理事会还可作为贸易政策审议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在它下面是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都直接对它负责。

其次还有许多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主要是处理单个协议和其它领域的事宜,如环境、发展、成员资格申请和区域贸易协定等。

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一次部长会议给这一结构添加了三个工作组,他们主要处理贸易与投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化方面的问题。

1998年于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部长会议决定,WTO现有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也应研究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

秘书处:

设在日内瓦的WTO秘书处拥有大约500名工作人员,由总干事领导。它在日内瓦之外的其它地方不设分支机构。由于决策是由成员本身作出,秘书处并不具有像其它国际组织里授予的决策权力。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给部长会议和各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供技术性支持,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分析世界贸易形势以及向公众和媒体解释WTO的活动。

秘书处同时也提供争端解决过程中某种形式的法律协助,以及对希望加入WTO的国家政府给予建议。它每年的预算大约是一亿一千七百万瑞士法郎。

三、决策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制度指该组织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时应予遵循的程序规则。这些事项主要指对条文的解释、修改、豁免义务以及接收新成员等。

(一)、意思一致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应继续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遵循的以意思一致做出决策的做法。即在一般情况下WTO的各项决定均应以意思一致的方式做出。协定的一项注释做了说明:当有关机构就提交事项做出决定时,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方未正式提出反对,则视该机构已以意思一致做出决定。

(二)、简单多数规则

为防止因意见不一、无法达成意思一致而导致世界贸易组织无法做出决定的情况,协定第九条还规定:“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意思一致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方有一票投票权。……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这一规定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3、第4款一国一票多数票通过规定的重复。但是对这一规定有一项重要的例外,即(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所谓另有规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对某些事项另行规定了特殊的投票通过的制度,此时应以特殊规定为准。

(三)、三分之二通过规则

这是对简单多数通过的第一项例外。根据这一例外的规定,当WTO的决定不能以意思一致通过时,必须采用2/3多数通过,而不能采取简单多数通过的办法。。

(四)、所有成员方接受规则

WTO协定第九条规定了相当极端的通过修改WTO协定及其附件协定有关内容的规则。即要求WTO所有成员方接受后才可做出修改的决定。

(五)、四分之三通过规则

这是WTO对某些涉及成员方权利或义务或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规则。这些事项除必须经百分之百成员方接受的外,主要涉及对WTO及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文解释、修改以及豁免义务等。

(六)、反向一致规则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的纠纷谅解协定第六条第1款规定:当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除在纠纷解决机构(DSB)的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否则应成立该小组。第十六条第4款规定:在DSB讨论、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如果纠纷当事方不提出上诉,或DSB未以一致决议不通过此报告,则报告应在DSB会上通过。同样,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在纠纷解决中的败诉方不履行专家小组或DSB的建议或裁决,同时又未与对方达成满意的赔偿协议,则胜诉方可向DSB申请授权,要求与败诉方中止适用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实际上就是单边制裁)。此时,除非DSB一致拒绝该请求,否则应授权该成员方中止适用。在提出与WTO仲裁决定相符的中止适用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时,DSB的决策程序也采用上述的同一模式。

四、世贸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一) 创始成员方的资格

1947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列入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承诺减让表的,列入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承担义务的谈判方。

(二) 加入

1、 资格:任何国家或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按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条件,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 加入决定:由部长会议,通过2/3多数表决作出。

(三) 退出

任何成员方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被总干事接受6月后生效。

五、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指出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SB)召集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谅解”强调,争端的迅速解决对于世贸组织有效的运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详细的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它鼓励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通过有关的政府之间的对边磋商,找到解决办法。因此,争端解决的第一阶段要求进行这样的磋商。如果磋商失败了,并经双方同意,在这个阶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

(二)争端解决的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争端的解决机构(DSB)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这意味着在世贸组织体制下比1947年关贸总协定更容易成立专家小组.这说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加强.因为在原关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下,可以协商未完为借口拖延专家小组的成立。

(三)专家报告的执行

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贸易争端各方可以三种方式执行专家报告

1、履行

争端解决程序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

2、提供补偿

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

3、授权报复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

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权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

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六、贸易政策审议 

1、贸易政策审议的目的

除了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世贸组织还是对成员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场所。这些审议具有双重目的。首先,了解成员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包括诸边协议)的纪律和承诺。通过定期审议,世贸组织作为监督者,要确保其规则的实施,以避免贸易摩擦。其次,提供更大的透明度,更好地了解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

2、贸易政策审议的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方每两年审议一次,目前是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紧接着的16个成员每四年审议一次;其余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审议间隔期限更长。

下列文件的提供成为审议的基础:由接受审议的成员准备的全面报告;由秘书处根据自己的职权准备的报告,报告中包括有关成员提供的情况及通过访问该成员得到的其它有关情况。

3、贸易政策审议的主持机构

总理事会承担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工作。在审议结束后,公布国别报告和秘书处准备的报告,以及讨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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